2009年6月1日 星期一

法律的迷思

法律的迷思


       最近連續發生了許多重大形案,不禁令人聯想法律究竟是用來保護好人? 抑或用來保護壞人?「法」之古字為「灋」, 「廌」據說是一種神獸,能知人罪,使人觸之,可知該人是否有罪。.「シ」乃水平引申「公平」、「公正」之意,因此治人之罪,去之以示公平、公正,乃「法」之原義。

        若以現代的法律觀點而言,犯了什麼罪,會得到何等制裁,犯法者事先多少可以預知。唯,對受害者而言,一旦受害,會被傷害到何種程度,卻無法預測。又,縱使事後法律為受害人討回了公道,但受害人所受的傷痛畢竟是活生生的感受,有時又豈是公道所能平復?因此,法律雖有維持正義、討回公道之功能,但基本上,一但訴諸法律,犯罪者與受害人之間,往往很難有真正的公平。因此,真正公平而人的道社會務必是一個------善良的人平白無故不會受傷害的社會。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歹徒以非人道的動機犯下罪行,若在接受法律制裁時,得到人道的待遇,那麼,這也是一種不公平。同樣是不公平,為何不讓歹徒覺得法律很沒有人道,處罰得太重,而卻要讓受害者覺得即使討回了公道,亦很難平復內心的創傷?


        考古學家說,人類出現在地球上大約有四百萬年歷史,人類的祖先與其他的野獸並無太大的差異,人類與其他野獸一樣,有所謂的「獸性」。但人類的文明區區不過幾千年。我們卻經常以為自己是文明人,而忽略了在我們的潛意識裡仍然隱藏著某種程度的獸性。


        古人造字,以「廌」這種神獸來做為執法的象徵,這或許是神權時代的一種必然。但冷靜思之,人類在智慧上雖有絕對的增長,但在獸性上卻進步有限。故,當有人犯法必須治罪,基本上任何人是沒有資格來定另一個人的罪。既然沒有人有資格來定另一個人的罪,故,當犯罪事實成立時,執法的人是不能以「人道」的立場來執法的。換言之,執法者必須變成一隻神獸,來治一種名叫「人」的野獸,如此,法律才能真正發揮公平、公正的功能。


        尤其是對那些以非人道的動機所犯下的罪,執法者是不能以人道的立場來治罪的(換言之,必須以非人道的方式來治罪),否則一剛開始就失之公平,又怎能期待有公平的結果出現?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但依法論罪之後,犯罪者與受害人之間是否真平等?換言之,「法律之後,是否人人平等?」------這是一個令人迷思的問題.


※本文原載於台灣新生報空大專版 1997.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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