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7日 星期六

精神疾病






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重大精神病之定義
  所謂「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是夫妻一方患了精神疾病並且已經是無法治癒的程度,所以不論是遺傳或後天罹患,也不論是婚前發病或婚後發病,只要有礙於夫妻間、家庭內的精神上之共同生活,需經過醫學鑑定,即可向法院請求離婚。
●離婚準備工作
  因為此款請求離婚為理由,法官所判定的標準是依據一個可公正、信賴的醫學鑑定報告,無法依個人主觀判斷來認定,所以您必須取得醫療院所(公立醫院為佳)之精神科的鑑定,請至醫院掛號作鑑定的檢查。
  有些案例,因為取得醫學鑑定困難,雖然可以強迫配偶至醫療院所就醫,但是是否有能力帶得動他?而感到困擾時,您可以電洽以下單位,提供您協助:
1. 台北市立療養院,電話:2726-3141轉1111
2. 台北榮民總醫院,電話:2871-2121轉2725、28717591
3. 台大醫院精神部,電話:2397-0800轉6797、2371-9178
4. 三軍總醫院精神科,電話:2365-9055轉230、2368-1462
5. 和平醫院精神科,電話:2381-1324
6. 婦幼醫院兒童婦女心身特別門診,電話:2391-6470轉218
7. 馬偕醫院,電話:2543-3535轉2310
8. 長庚醫院,電話:2713-5211轉2632或轉3631
9. 振興醫院,電話:2826-4400轉3503或7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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