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6日 星期三

洪英花、黃瑞華槓上邱毅、蔡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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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占春裁定書裡荒腔走板


*曾益盛簽結瘦狗案.   *許永欽簽結台開案  *檢察長就是顏大和


*陳瑞仁的國務機要費起訴書.


*司法樁腳.司法暗樁明樁.


*扁案判決書全文


*洪英花、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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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士林地院庭長洪英花公開表態、批評北院在前總統陳水扁涉嫌貪污的處理是違法併案。國民黨立委邱毅、蔡正元昨(1)日在政論節目暗批這兩位法官是陳前總統的「司法樁腳」,結果兩位法官也不甘示弱,其中洪英花不排出要告蔡正元,至於黃瑞華則怒斥邱毅說的話是「放屁」。

扁家弊案併給蔡守訓法官的合議庭審理,在司法界引起爭議,洪英花和黃瑞華認為併案過程中有程序問題,案子應該由周占春審理,馬上引起藍營立委的抨擊。

邱毅強調,「妳(黃瑞華)辦伍澤元案被稱為『司法女藍波』,藍波是『傭兵』啊!那妳是誰的傭兵?」邱毅表示,「她發現了伍澤元跟連戰之間有一筆3,628萬的借款,當時黃瑞華把這個消息洩漏給(前立委)李文忠」。

邱毅在節目上用同一段話質疑黃瑞華「四汴頭案」洩密,不過黃瑞華用「放屁」兩個字回批,現在邱毅打算提告。

在同一段節目上被質疑是阿扁暗樁的還有洪英花,批評她的是另一位立委蔡正元。蔡正元昨天說,「姓洪的啦、姓陳的啦,他們從來沒有對周占春裁定書裡荒腔走板的各式各樣理由跟花招說過一句批判跟檢討。我不客氣講跳出來這幾個司法官通通都是陳水扁的暗樁跟明樁」。

沒想到節目進行到一半,洪英花打電話進電視台放話考慮告蔡正元。主持人表示,「洪英花士林刑事庭的庭長剛才來電,請蔡正元立刻道歉,否則下星期一提告。」

針對洪英花,邱毅昨天則表示,「洪英花庭長,我請問妳啊,做法官的人跑去選民意代表,還脫黨競選,然後選不上了再回去做法官,有臉皮這麼厚的法官嗎?妳告啊!妳告啊!有臉告啊!」

看來為了陳前總統,一場兩立委對決兩法官的大戰即將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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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英花  云云:一、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被剝奪:德國基本法第一一條明定「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被剝奪」,又稱為「法定法官原則」。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之精神,相牽連案件固得合併由一法官合併審判之,惟其合併程序均須以裁定移併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何人承辦,簡言之,「法定法官」之變更,依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合併審判之程序,須依法律規定,仍須以司法裁定程序作移併,而非法官間之簽呈或行政會議之決定得予擅自變更。「法定法官原則」,乃落實審判獨立,並維繫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台北地院依其院內自訂刑事分案要點之規定,由庭長會議將案子移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自屬違法。


二、審判獨立不容侵越:「法定法官原則」為「審判獨立」之衍生。我國憲法第八十條明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保障「審判獨立」,也是主權在民暨權力分立原則的實現。司法獨立不只是維護個案的「審判獨立」,更衍生出整體訴訟過程須免於被外力干預,即從案件受理、分案至案件辯論終結、判決宣示,皆須遵照法定程序,不得有外力因素介入,包括「法定法官之權利」皆不容被剝奪。所謂「法定法官原則」,即法官之受理案件(分案)須依抽象事務分配原則定之,法院行政系統對法官具體受理案件不得有案件分配的操縱。而「隨機抽案」則是司法實務上(依法決定)分配案件由何人承辦的鐵律,不許任何因素變更。


我國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上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扁案因法律外之因素併由蔡守訓審理,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即屬違憲。


三、維護正當法律程序司法行政應予糾正:扁案合併由蔡守訓審理,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德國法官法第二十六條、我國法院組織法第一一二條及司法院版法官法草案均規定司法院院長及各級法院院長對於被監督法官,關於違法職務行為得糾正警告,以維護人民訴訟權。法官應受職務監督,以避免發生不當行使職務;蔡守訓合議庭審理合併扁案,違法違憲,籲請司法院賴院長本於司法行政監督立場,速糾正,以昭司法公信,並弭各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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