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日 星期二

法律之後.人人不平.(司法官僚)的真面目.<台灣司法十大面相>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那是書本說說....經由法庭經驗的洗禮之後....你會知道是誤會一場.


法律之後.人人不平.   去法院旁聽看看...(司法官僚)的真面目.


政黨輪替前的司法面相


<台灣司法十大面相>,曾在序中說「甚麼樣的司法制度,衍生出甚麼樣的司法面相」、「從荷蘭人到國民黨,台灣司法制度都是外來政權所帶來的。外來政權司法制度的特色,就是為政權服務的性格」。



1.穩贏官司也會輸,穩輸的官司也會贏;


2.擁有權利,但不擁有正義;


3.越律越輸;


4.行行出狀元,流氓當選變議員;


5.也要食,也要掠;


6.選舉無師父,錢買票就有;


7.有錢有是人人平等,無權無勢罪加一等;


8.判大官要大證據,判小官要小證據;


9.毒瀆同源;


10.官司我不怕,法官阮阿兄,阿輝阮親晟。


當時的法律人,對司法改革的期望,不是寄望在施啟揚宣示的「玩真的」,只寄望在政黨輪替。


政黨輪替後的司法面相


司法改革的人原想像政黨輪替後司法的問題就可以一併解決。2000年統治台灣五十多年的國民黨終於下台,讓出中央政權,政黨第一次在台灣輪替, 法律人對司法改革的期望是否實現呢?經過這四年觀察,政黨輪替後的司法有一些舊面相,也有新面相。新面相如:


1.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例如SARS流行時期,大醫院為了應付加護病房保留給SARS病患使用的命令,將假SARS病患佔住加護病房。


又例如中小學能力分班陽奉陰違之情形,最後立法院通過國民教育法修正案,禁止國民中小學師實施能力分班。


2.守法吃虧、不守法占便宜。


例如朱安雄,伍澤元,朱婉清不守法可以逍遙法外。羅福助第一次想守法就真的不能出境。為何守法吃虧、不守法占便宜?就是公權力無能。


3.上位者不守法律。


內政部長 蘇嘉全 太太進口車牌照問題,為甚麼進口車車主都是殘障人士?為甚麼吳淑珍不申報股票交易?


4.司法成為作秀工具。


選舉時按鈴申告, 連總統 夫人也玩這種遊戲,製造垃圾案件。其他如吳益樺事件監護事件。


政黨輪替後司法的問題並沒有改善,司法最後還是人的問題,就如行政部門的官僚心態養成已久,不可能因政黨輪替就一夕改變。司法官僚恐怕比行政官僚更可怕,司法人沒有獨立的人格節操與傳統,政黨輪替也不能決結司法問題,司法面相的質變的現象,需要從司法教育從頭開始。


翁岳生在法院門口立「司法為民」的石碑,可是司法如果不遠離為政權服務心態,恐怕永遠都是被改革的對象。


2.台灣民眾訴訟觀


而台灣人的訴訟觀又是甚麼?台灣人的訴訟觀,依我的觀察可以歸納幾點:


1.不怕管只怕關:


很多當事人接到法院開庭通知,不分民刑事,不分青紅皂白,都會驚慌失措怕被收押。驚慌失措的原因是怕被官府捉去關。這是台灣人長期遭外來政權統治後,遺留在台灣人血液中一種怕被關的基因。


2.寧為面子不為正義打官司:


德國法學家耶林那篇為權利奮鬥令人感動,台灣也發生過一元五角車票官司,都是為權利奮鬥的典型。可是耶林所說的為權利奮鬥是一種人民普遍信仰,一元五角車票官司是一件特例。多數台灣人沒有為權利打官司的勇氣,台灣人倒是會意氣之爭打官司,打的你死我活樂此不疲,所以台灣為公益事件打官司或公益事件的官司不普遍。這是台灣人長期遭外來政權統治後,遺留在台灣人血液中一種只問私益不問公益的基因。


3.打人喊救人:


強欺弱,眾暴寡本來就是社會叢林法則,但在台灣社會,事實上就是一個強欺弱眾暴寡的社會,問題是強欺弱,眾暴寡時,這個強者、眾者的加害人通常沒有承認的勇氣,還要藉著力強勢眾反指被害人是加害人,所以台灣俗諺說打人的喊救人,就可知社會底層這種不公不義的事之多。事實上從法院官司也充分證明台灣人這種打人喊救人的訴訟觀,這是台灣人一種醜陋的性格,沒有好漢做事好漢當的氣魄,只會欺凌比自己更弱勢者。


4.寧信黃牛不信專業:


台灣司法黃牛之遍行也是司法史上之奇觀,過去衙門審判需要透過司法黃牛幫忙打點,現代的司法獨立的法院審判,人們還是寧信黃牛不信專業,這不能完全怪百姓法律知識不足,過去法院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劣績,使人民不信專業寧信黃牛。


5.找關係不找律師:


在現代專業分工的工商社會,人們遇到法律問題找律師研究是理所當然的事,就像人們生病趕快上醫院找醫師治療一樣理所當然。可是台灣人遇到法律問題,第一個想到的是民意代表,而且層級越高越好,第二個想到的是有力人士,反正律師不是人們第一個考慮的對象。這是台灣人辦事的生活哲學「找關係」,像陸軍官校學生考試作弊案,就救濟程序而言,依大法官會議解釋,明明有救濟法定程序不走,偏要找立委開記者會,就是最好典型例證。


6.寧打官司不願和解:


雖然老祖宗告誡訟則終凶,但台灣人一打起官司,不論刑事或民事,不論告訴乃論或公訴罪,都寧願打的難分難解,聽不下別人的勸,尤其是夫妻之間、手足之間、父子之間、母女之間的訴訟,關係越親密,訴訟越難解。這當然有些原因是因為調解制度不夠專業,有些是律師挑唆訴訟,但人民之訴訟觀則是主要原因。


7.寧自力救濟不循法律途徑:


例如對交通罰單不服,寧以汽油彈自殺攻擊政府機構;被欠債不還卻殺害債務人家人或找討債公司。這種現象當然因素有政府救濟程序效力不好,但人民暴虎馮河也是原因之一。


8.理不直氣壯:


雖然理虧,仍然滔滔不絕,想用口水淹死人。


這些人民的訴訟觀沒有一項符合現代公民的標準。這樣的人民素質,你說台灣是一個民主國家?是一個法治國家?


汪紹銘律師的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RjvvL9SFERkN1qrTeu8gDc6gfg--/article?mid=131



 

1 則留言:

  1. 司法院違法遴選律師充任法官.所有判決無效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違法遴選律師擔任法官.司法院圖利律師.除了律師以外據本人所知根本沒有其他大學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由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規定所遴選之法官根本不具法官資格.法院組織不合法.所有判決無效.如被判決有罪可以以法院組織不合法為【上訴或再審】.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違法項目摘要
    1.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規定(民國 78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初任法官、檢察官者候補期間五年,期滿考查其服務成績及格者才予以試署,但是司法官候補規則第2條規定候補期間為五年但有特殊情形者依法令之規定得縮短之,違反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規定.司法官候補規則違反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為無效法令.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未依照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9條規定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才具遴選資格.所稱之薦任職任用資格,係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或在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前依考試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法或當時實施之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所舉辦之薦任以上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取得者。
    [1]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轉任公務人員取得者。
     
    如果我們現在不挺身而出.下一次或我們的子孫再遭到不公平的司法待遇.甚至司法迫害那只能說是報應.希望結合大家的力量改革司法.如果願意連署請跟我連絡或寄至x54389456@yahoo.com.tw 信箱【請大家基於社會公平正義幫忙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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