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日 星期日

災難來時.各自飛.車禍植物人.妻訴請離婚.

    對與不對.錯與不錯.



    苗栗縣頭屋鄉曾姓鄉民,97年1月底結婚,未料甜蜜新婚還不滿3個月就發生車禍,腦部重創成植物人。他的妻子向苗栗地方法院訴請離婚,法官認為曾姓男子長期昏迷,無意識狀態,何時痊癒無法預期,這段婚姻難以維持,判准離婚。



97年1月28日曾姓男子結婚,4月26日晚間10點就發生車禍,被人撞傷導致硬腦膜下腔出血、腦水腫與顱骨缺損。經送醫搶救,雖保住一命,卻成為植物人。新婚妻子雖然難過,但仍要面對現實人生,以丈夫罹患不治之惡疾,無法共同生活,婚姻難以維持為由,訴請離婚。



曾姓男子無行為能力,曾妻雖是法定代理人,但她也是離婚訴訟的原告,與被告利益衝突,不能擔任丈夫的代理人,苗栗地院裁定由曾的胞姊為特別代理人。



曾的家人感到無奈,但很體諒曾妻,祝福她追尋新的人生。因此曾姊在庭訊時,對於弟弟車禍昏迷成為植物人,弟媳訴請離婚一事,沒有異議。



法官認為婚姻是否難以維持,  判斷標準  不只是有無維持婚姻的主觀意願,還應根據客觀事實是否達到一般人也喪失維持婚姻希望的程度做認定



痊癒無期 法官准離



曾姓男子長期昏迷,無意識狀態,何時痊癒無法預期,而婚姻制度在使雙方相互扶持、參與彼此生活、分享生命經驗。在其中一方已呈植物人狀態,另一方無從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下,請求判決離婚,應予准許。


自由 更新日期:2009/11/01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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