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5日 星期一

上訴理由狀

隨手筆記:


 


原來的判決違背法令


證據理由矛盾


理由與證據違背


 


 


應查未查:要求當庭勘驗我所錄的現場光碟及對照兩張驗傷單


光碟證明:莊敏芳看不到莊敏齡被打,因為她在她的背後.


皮膚紅腫很容易造成,也很容易消失


 


 


 


 


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是胸口有傷


1.請法院問莊敏齡,到底那裡被打?指出被打的紅腫處在那裡?


2.申請狀向法院問三總醫院 前胸是指那裡?請畫圖表示.


    因為據了解胸口,右胸與前胸壁不同.


    ,用拳頭可以打出8見方的紅腫嗎?( 紅腫不會擴散,非會擴散的瘀傷,)


對照雙方是否講的一致?若兩者所言不合位,則傷不是我造成的


 


問醫院


找法醫學的書(三民)


 


調查局/刑事警察局要求測謊


判決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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