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站籠又稱立枷,攝於1900年,被定罪的人已經在這裏了幾天。 他站在一堆石頭薄(或木板).磚塊。
站籠又稱立枷,是枷號的一種發展後的形式,於清朝開始正式作為法律懲治手段。這種特製的木籠上端是枷,卡住犯人的脖子;腳下可墊磚若幹塊,受罪的輕重和苟延性命的長短,全在於抽去磚的多少。有的死刑犯會被如此示眾三天後論斬,有的則被活活吊死。
據記載晚清一名叫劉鬆廷的滇戲演員也是死在站籠裏。他因武生功夫了得,被誣偷了雲南藩台的銀子而將其裝進站籠逼供,因忍受不了折磨自行踢開腳下磚頭被吊死。
描述晚清受立枷酷刑情景,劉鶚的《老殘遊記》第三回:“未到一年,站籠站死兩千多人。”
清代刑法本是依據明代刑罰而定的,但在嚴刑中廢除了腰斬、廷杖兩刑,表麵上有所減輕,實際仍非常殘酷。
清代刑法為笞、杖、流、徒、死五刑,死刑分為淩遲、斬決梟首、斬、絞。斬、絞又分為斬 立決、斬監候、絞立決、絞監候。清代的斬立決、絞立決犯人由各府、廳、州、縣審訊,有情節重大、罪不可赦罪名者,行刑時罪犯由監獄提出,訊明姓名、驗明身首,當堂賞以酒、肉、飯食各一碗,屆時,一聲炮響,劊子手舉刀一揮,人頭落地,取其首懸掛於市南門城牆 或三牌坊梟首示眾。死刑罪中的斬監候與絞監候判定其罪後,仍須等待到每年秋季,彙入秋審案中,由皇帝裁決,才有免死的希望。 雲南邊境州縣初審定的犯人須用囚車送到昆明複審,通寄於洪化府西南角的三家村司監(即 按察司監獄,在錢局街南段),人犯到齊後,按察使報知雲南巡撫院,巡撫定期在按察使署(今慶雲街昆明市中級法院),兵差押著一班身著赭色囚衣,項係鐵鏈,腳帶鐐銬的犯人鋃鏘 而入,升堂審錄。 當時的刑具亦很殘酷:比如施予流罪的犯人通常為其他省充軍到雲南服刑者,被鎖係在一根高與人身相等、重約三十斤的鐵杆上,鐵杆的兩端各有一孔,孔內套著兩節鐵鏈,上頭的鐵鏈有一個大鐵圈套住犯人,下頭鐵鏈則鎖住犯人腳鐐,日夜懷抱鐵杆被關在昆明三牌坊外的左廊下。
而死刑中最殘酷的當數淩遲,隻有特殊重犯如子殺父母、妻害夫、謀反叛逆之為首者才用此刑。淩遲又稱剮,俗稱七刀半;行刑時先剮雙眼,次剮兩肩,再剮兩乳,再劓其鼻,然後刀尖戳入心窩。
刑囚方法-杖刑
木枷
木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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