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與清朝在官服上的補子(圖示)
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以後,朝廷官吏,不論文武,不論級別,都必須按規定在袍服的胸前和背後綴一方補子,在40~50厘米見方的綢料上織繡不同紋樣,文官用禽,武官用獸,以示差別。清代沿用了明代發明的補子,但形制上有些區別。
明代文官服補子:文官一品用仙鶴,二品用錦雞,三品用孔雀,四品用雲雁,五品用白鷴,六品用鷺鷥,七品用鸂鶒,八品用黃鵬,九品用鵪鶉,雜職用練鵲。法官(風憲官)用獬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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