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30日 星期日

洗 冤 集 錄.(南宋) 宋 慈 原著(全文)

 


洗 冤 集 錄(南宋) 宋慈  著(全文)








         宋慈(1186 1249),字惠父,南宋福建建陽人,法醫學家。少受業于同邑“考亭高第”吳稚門下,受朱熹的考亭學派(又稱閩學)影響很深。南宋寧宗嘉定十年(1217)進士,歷任主簿、縣令、通判兼攝郡事。嘉熙六年(1239),升提點廣東刑獄,後又移任江西提點刑獄兼知贛州。淳祐年間,除直秘閣,提點湖南刑獄並兼大使行府參議官,協助湖南安撫大使陳 處理大使行府一切軍政要務。宋慈居官清廉剛正,體恤民情,不畏權豪,決事果斷。20 餘年官宦生涯中,大部分時間與刑獄方面有關,深知“獄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檢驗”,認為檢驗乃是整個案件“死生出入之權輿,直枉屈伸之機括”,因而對於獄案總是審之又審,“不敢生一毫慢易心”。發現吏仵奸巧欺侮,則亟予駁正;若疑信未決,必反覆深思,決不率然而行。認真審慎的實踐,得出一條重要經驗,“獄情之失,多起于發端之差;定驗之誤,皆原於歷試之淺”,於是博採近世所傳諸書如《內恕錄》、《折獄龜鑑》等數家,薈萃釐正,參以自己的實際經驗,總為一編,名曰《洗冤集錄》,刊於湖南憲治,供省內檢驗官吏參考,以指導獄事的檢驗,達到“洗冤澤物”的目的。時人稱他“以民命為重”、“聽訟清明,決事剛果”,“聲望與辛(棄疾)、王二公相頡頏焉”。宋慈64歲死於廣州經略安撫使的任所,宋理宗親自為其書寫墓門,憑弔宋慈功績卓著的一生。其摯友劉克莊(後村)在墓誌銘中贊他“奉使四路,皆司臬事,聽訟清明,決事剛果,撫善良甚恩,臨豪滑甚威,屬部官吏以至窮閭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臨其前。”


  《洗冤集錄》是中國古代一部比較系統地總結屍體檢查經驗的法醫學名著。自南宋以來,它成為歷代官府屍傷檢驗的藍本,曾被定為宋、元、明、清各代刑事檢驗的準則。在中國古代司法實踐中起過重大作用。該書曾被譯成朝鮮、日本、英、法、德、俄等多國文字,深受世界各國重視,在世界法醫學史上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洗冤集錄》比義大利人圖納圖‧菲德利寫出的《醫生的報告》早了整整350年,至今仍然具有相當的指導作用和實用價值,是當時和後世的法醫檢驗指南,成為法醫界必讀的書籍。


  《洗冤集錄》全書計5卷53目,共約7萬字。前有作者自序。卷 1 包括條令、檢覆總說、疑難雜說等目;卷2至卷5分列各種屍傷的檢驗區別等項。《條令》目下輯有宋代歷年公布的條令 29 則,都是對檢驗官員規定的紀律和注意事項。其餘52 目,排列分卷不甚有序,各目下內容亦有穿插交錯,但細加縷析,其內容大致可分三方面:1、檢驗官員應有的態度和原則;2、各種屍傷的檢驗和區分方法;3、保辜和各種救急處理。本書對屍體現象、窒息、損傷、現場檢查、屍體檢查等方面都有較科學的觀察和歸納,有的達到相當精細的程度。主要成就有:屍斑的發生與分布;腐敗的表現和影響條件;屍體現象與死後經過時間的關係;棺內分娩的發現;縊死的繩套分類;縊溝的特徵及影響的條件;自縊、勒死與死後假作自縊的鑑別;溺死與外物壓塞口鼻而死的屍體所見;窒息性玫瑰齒的發現;骨折的生前死後鑑別;各種刃傷的損傷特徵;生前死後及自殺、他殺的鑑別;致命傷的確定;焚死與焚屍的區別;各種死亡情況下的現場勘驗方法等。第 52 目“救死方”下,收集了自縊、水溺、暍死、凍死、殺傷及胎動等搶救辦法及單方數十則,都是通過經驗證明是行之有效的。


 


說明:


  因為喜歡電視劇《大宋提刑官》和宋慈的人品,上網搜得《洗冤集錄》一書,不免沾沾自喜、陶醉其中。其間又發現許多網友到處尋找其白話譯文,而網上卻遍尋不著。於是吃飽了飯沒事幹,忙裡偷閒,便操起了這文言譯白話的行當。只是本人才疏學淺,古文不地道,又是個法醫盲,因此這個譯文只能追求大概的釋義,而未經細緻的考據,很明顯是經不起行家推敲的。而宋慈最最重視的就是勘驗勘驗再勘驗、考證考證再考證。我這樣馬虎,豈非仵逆先賢、自扇耳光麼?呵呵,就全當是自己弄著玩、拋磚引玉之舉吧。


http://www.cybervega.com/fancy/anthology_of_purgation.htm


(白話全文)前往.


世界上第一本法醫學專著


  是南宋時宋慈所編著的《洗 冤 集 錄》。他 生 於 800 年 前 的 中 國 南 宋 時 代 , 曾 四 次 擔 任 湖 南 省 提 點 刑 獄 司 。 「 提 刑 」 是 當 時 最 高 的 司 法 刑 獄 官 ( 即 今 日 的 首 席 大 法 官 ) , 掌 管 轄 區 內 的 司 法 工 作 , 歷 20 多 年 。 在 1247 年 , 編 篡 成 《 洗 冤 集 錄 》 一 書 , 作 為 司 法 及 辦 案 人 員 工 作 時 參 考 的 手 冊 , 書 成 後 , 非 常 轟 動 , 「 奉 旨 」 頒 行 全 國 。 此 後 , 《 洗 冤 集 錄 》 經 元 、 明 、 清 各 代 不 斷 增 刪 補 減 , 去 蕪 存 菁 , 清 代 的 版 本 引 起 西 方 人 士 極 大 興 趣 , 先 後 譯 成 日 、 韓 、 法 、 德 、 荷 、 英 文 等 文 字 。 本 書 對 於 各 種 屍 傷 的 檢 驗 , 如 辨 別 是 自 殺 還 是 他 殺 、 刀 痕 是 生 前 傷 還 是 死 後 傷 、 是 溺 死 還 是 死 後 給 人 拋 下 海 、 被 火 燒 死 還 是 死 後 焚 屍 、 是 勒 死 還 是 給 人 假 裝 成 自 縊 … … 等 等 , 以 700 多 年 前 的 法 醫 學 水 平 , 已 是 難 能 可 貴 。 本 書 也 成 為 世 界 上 第 一 本 有 系 統 的 法 醫 學 著 述 , 西 方 直 至 1598 年 才 有 意 大 利 人 Fortunatus Fidelis 寫 的 法 醫 學 專 書 , 比 《 洗 冤 集 錄 》 晚 300 多 年 .


 http://www.hkedcity.net/library/book/index.phtml?isbn=962858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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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 "洗冤集錄" 一書的問世(西元1247)標誌著中國法醫學的成立,這部著作可稱為中國現存最早的一部比較系統的法醫專著。



宋慈在"洗冤集錄"的序言中,一開頭就提出寫作此書的動機與目的:"獄事莫重於大僻,大僻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直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法中。"又說;"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宋慈輯撰此書,是為了"洗冤澤物". "起死回生".因此,,宋慈對於獄案,反覆強調要"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他再三教誡審案人員"不可避臭惡", "須是躬親詣屍首地頭",深入現場調查,"須是多方體訪,切不可憑信一二人口說".檢輪時"務要從實",同時尚需了解被害人生前的社會關係,經濟狀況,要充分掌握真憑實據。在當時"經制日壞"的南宋末年,宋慈的這種思想是十分難能可貴的。



"洗冤集錄",此書係"博採近世所傳諸書,"內恕錄"以下凡數家,會而粹之,釐而正之,增以己見,總為一編。"表明宋慈不僅繼承了歷史遺產,又吸取了當時民間與官府的法醫檢驗知識,同時又參與了自己的實地經驗,可見此書是宋代以前法醫檢驗的總結性著作。"洗冤集錄"最早的版本,今已失傳。現存最早的"洗冤集錄"為元刊五卷本"藏於北京大學圖書館善本書室".現較易得的為清代孫星衍的元柔重刻本,收於孫氏的"岱南閣叢書"(西元1807)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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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乃為宋代提刑官,不是仵作,以下為相關資料:

我國的法醫檢驗已有悠久的歷史. (禮記.月令)中有這樣一段記載 "命理瞻傷, 視折, 審斯, 決獄訟." 據漢人蔡邕的解釋: "皮曰傷, 骨曰折, 骨肉皆絕曰斷." 此句中的 "理" 是治獄之官, 表明我國在 (禮記) 成書年代已有專門的治獄之官,他們根據傷, 創, 折, 斷的深淺, 大小來定罪的輕重了. 民國六十四年, 在湖北雲夢睡虎地十一號墓中, 發掘得大批秦簡, 其中有一卷 "治獄案例"記載了法醫檢驗的珍貴資料,這項重要發現,證實我國在戰國時代已確立有法醫檢驗制度了.後來, 歷代文獻中屢見有法醫檢驗資料. 五代時, 有 "和凝" 和他的兒子 "和山蒙", 將歷代折獄事例匯集成 "疑獄集"一書.宋代出現了更多的治獄之書,有無名氏的"內恕錄". "結案式"; 鄭興裔的 "檢驗格目"(西元1174年); 鄭克的 "折獄龜鑑" (西元1200年); 桂萬榮的 "棠陰比事" (西元1211年)等. 以上書籍, 大多是案例記錄,尚不是體系完整的法醫著作. 唐宋時代的社會已建立了嚴密的法典,當時的律令對於法醫檢驗已提出明確的要求, 這就促使人們在工作中積累經驗.我國的法醫學正是在這個歷史條件下成熟的.宋慈 "洗冤集錄" 一書的問世(西元1247年)標誌著我國法醫學的成立,這部著作可稱為我國現存最早的一部比較系統的法醫專著.

關於宋慈 宋慈,字惠父 (西元1186 ~ 1249年), 福建建陽縣童遜里人.宋慈出身在一個朝廷官吏家庭,父名鞏,曾做過廣州節度推官.宋慈少年受業於同邑吳稚門下,吳稚是朱熹的弟子,因此,宋慈有機會與當時有名的學者交往.宋慈二十歲進太學.當時主持太學的真德秀是著名的理學家,真德秀發現宋慈的文章出自內心,流露有其感情,因此,對他十分器重.宋慈早年的師友,對於他學業的進步與後來的思想當有相當的影響.

宋寧宗嘉定十年(西元1217年), 宋慈考中了進士乙科,朝廷派他去浙江鄞縣任尉官(掌一縣治安), 因父喪而未赴任.宋理宗寶廣二年(西元1226年), 宋慈出任江西信豐縣主薄(典頒文書, 辦理事務), 從此正式踏上了仕宦生涯. 紹定1~3年,在鄭性之幕下參與軍事.紹定四年(西元1232年)舉為福建長汀知縣(一縣的行政長官). 嘉熙元年(西元1237年)任邵武軍通判(州府長官的行政助理). 嘉熙二年調南劍州通判. 嘉熙三年(西元1239年)任提點廣東刑(主管司法刑獄和監察). 嘉熙四年移任江西提點刑獄兼贛州知縣.淳祐元年(西元1241年)知常州軍事.淳祐七年任直秘閣提點湖南刑獄.次年進直寶謨閣奉使四路(宋分天下為各路,猶今之分省), 皆司皋事. 淳祐九年, 拔直煥閱知廣州﹑ 廣東經略安撫使(掌管一路之軍事行政).宋慈一生二十餘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後擔任四次高級刑法官,後來進直寶謨閣奉使四路,也是 "皆司皋事", 可見宋慈一生從事司法刑獄.長期的專業工作,得使他積累了豐富的法醫檢驗經驗.

宋慈為官清廉,關心民瘼.據記載,宋慈任長汀縣令時,由於當地民間食鹽由福州經閩江運來,要隔年運到,加上層層中間剝削,賣價昂貴,百姓不勝負擔.宋慈便改道從廣東潮州方面運來,往返僅需三月,節省了運費和時間,降低了食鹽價格.此舉無疑為百姓辦了好事.又宋慈任南劍州通判時,這年正遇荒年,當地豪強趁天災而屯積居奇,弄到 "米斗萬錢" 的地步,百姓遭到飢餓死亡很多.宋慈應宰相李宗勉的召問,向朝廷提出 "濟糶" 法,他建議把地方居民按貧富分為五等戶,赤貪者完全濟助,較好者半濟,最好者不濟,上者發其存糧之半而濟人,最上者則盡發其存糧而濟人,完全救濟的米,由政府來出.宋朝感到政權不穩,便接受了他的建議,結果是 "眾皆奉令,民無餓死",得使民眾渡過了災荒.

宋慈對於決獄理刑,態度十分嚴肅認真.宋慈升充廣東提點刑獄前,原先廣東官吏多不奉行法令,"有留獄數年未詳覆者". 據載宋慈在到任八月內,深入現場察訪調查,清理了一大批冤案.錯案.懸案. 屈打成招的假案,審理了二百多名僻(死刑)囚,其中有些是被陷害和冤屈的無辜者,為他們平克昭雪,免除了死刑.同時也懲處了一批貪贓枉法的吏. 役和逍遙法外的罪犯.由於宋慈 "聽訟清明,決事剛果","以民命為重",因此,在民眾中間贏得了清官的名聲.

淳祐元年宋慈任常州軍事期間,在工作之餘開始總結審案檢驗經驗,後來到湖南任提點刑獄那一年,完成了"洗冤集錄"的編撰工作,並刊行於湖南憲治(西元一二四七年).淳祐九年(西元一二四九年),宋慈去廣州任經略安撫使,在這年春天,忽感有頭眩之疾,仍照常辦公,當地學宮舉行釋菜典禮,宋慈仍親往主持,事後精神大為萎頓,終於在這年的三月七曰在廣州任內去世.次年七月十五日,葬於福建建陽.

"洗冤集錄"簡介

宋慈在"洗冤集錄"的序言中,一開頭就提出寫作此書的動機與目的:"獄事莫重於大僻,大僻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直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法中。"又說;"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宋慈輯撰此書,是為了"洗冤澤物". "起死回生".因此,,宋慈對於獄案,反覆強調要"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他再三教誡審案人員"不可避臭惡", "須是躬親詣屍首地頭",深入現場調查,"須是多方體訪,切不可憑信一二人口說".檢輪時"務要從實",同時尚需了解被害人生前的社會關係,經濟狀況,要充分掌握真憑實據。在當時"經制日壞"的南宋末年,宋慈的這種思想是十分難能可貴的。

據"洗冤集錄"序,此書係"博採近世所傳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會而粹之,釐而正之,增以己見,總為一編。"表明宋慈不僅繼承了歷史遺產,又吸取了當時民間與官府的法醫檢驗知識,同時又參與了自己的實地經驗,可見此書是宋代以前法醫檢驗的總結性著作。"洗冤集錄"最早的版本,今已失傳。現存最早的"洗冤集錄"為元刊五卷本"藏於北京大學圖書館善本書室".現較易得的為清代孫星衍的元柔重刻本,收於孫氏的"岱南閣叢書"(西元1807年)中。

"洗冤集錄"對於法醫學有多方面的貢獻,現扼要介紹部分內容於下。

宋慈對於驗屍的方法,曾總結了一整套比較合理的措施.驗屍前必須洗罨,先用皂角水洗屍,後用熱米醋. 五倍子. 白梅"內含醋酸.蹂酸"等作局部罨洗.經處理,不僅洗淨屍體皮膚上的贓污,又可固定傷痕,便於觀察與檢驗.

驗屍時需要判明屍體現象,切勿將這類變化視作非正常死亡.書中已明確"屍斑"係早期屍變,由於人死後血行停止,血液墜積,在屍體的低下部位可以出現微赤色"屍斑".書中又翔實地描寫了屍體腐敗現象,指出首先在兩腋, 胸前肉色微青"屍綠",其後口鼻內有惡汁流出,蛆出, 遍體胖脹, 口唇外翻, 而眼突出"巨人顏貌",皮膚脫爛,皰疹隆起,毛髮脫落,遍身皮膚青黑.在"四時變動"篇中又指出因不同季節, 氣候以及死者肥瘦老幼等不同情況,屍變速度也不一樣.這些記載與實際情況大體相符.

驗屍時尚需認識各種疾病致死的屍體現象,如斑疹傷寒死亡的屍體有紫紅斑;破傷風死亡的有口眼喁斜,手腳拳曲;凍死者面色癢黃,兩腮紅,口有涎沫;餓死者渾身黑瘦硬直,牙關緊閉,手腳俱伸等.檢驗者不僅要考察屍體現象,尚需查問生前情況.這些經驗都是十分寶貴的. "洗冤集錄"對各種屍傷的檢驗,搜羅了許多豐富的臨床經驗,具有相當的醫學水準,是本書中最精彩部分.

"洗冤集錄"對於自縊,勒死,溺水, 外物壓塞口鼻死"以上均屬機械性窒息"也都有出色的論述.縊死者可見唇口黑, 面帶紫赤色,若繩索勒喉上則舌抵齒不伸出,若勒喉下則舌尖出齒門二至三分,死者口吻兩角及胸前有吐出之涎沫,兩腳尖垂下,腿上,肚下及小腹部有屍斑,大小便失禁等.書中對於索溝的特點作了準確的描述. 一般自,縊者索痕沿耳後髮際,並在腦後分八字,索痕不相交.如取側臥或俯臥位自縊者,索溝經過不同.索溝的深度因腳是否到地,死者的肥瘦以及繩索的粗細等不同而出現不同的索痕.如繩帶纏繞頸上兩遭,則有上下而道索痕,上一道繞過耳後入髮際,下一道平繞頸行.如縊死後被人移屍別處,也可見兩道索痕,舊痕紫赤有血瘀,死後移屍索痕只白色無血瘀.如被人勒死後假作自縊,頸下索痕交過,繩索多纏繞數周.如被人隔物勒死,則繩索不交,但繩索平過喉下及頸部,與自縊者不同.另外,凡"被勒時爭命,屍身四畔,或沿身上下有搕擦著痕".早在雲夢秦簡中已對縊死者作過詳細的記載,並指出,自縊者縊溝"不周頸這些記載與現代法醫學的原理與內容完全一致.

對於生前溺死與死後推屍入水也有準確的鑑別.凡生前溺水屍體,手腳爪縫有沙泥,或有揩擦損傷,"屍面色微赤,口鼻內有泥水沫,肚內有水,腹肚微脹".r若被人毆打殺死,推在水內...肚皮不脹,口眼耳鼻無水瀝流出,指爪隙縫並無沙泥,兩手不拳縮,兩腳底不皺白,卻虛脹.身上有要害致命傷損處,其痕黑色. 外物壓塞口鼻死者,眼開睛突,口鼻內流清血水,滿面血瘀赤黑色,大便失禁等.

對於焚死與焚屍的鑑別:"凡生前被火燒死者,其屍口鼻內有煙灰,而手腳皆拳縮.若死後燒者,其人雖手足拳縮,口內即無煙灰.若不燒著兩肘骨及膝骨,手腳亦不拳縮",又死後投火者皮膚無水泡.

對於生前.死後刀刃傷的鑑別;"活人被刃殺傷死者,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瘀四畔":若死後被支解割截者,"皮肉如舊,血不灌瘀,被割處皮不繁縮,刃盡處無血流,其色白."自殺與他殺的鑑別:"其被傷人,見行凶人用刃物來傷之時,必須爭競,用手來遮截,手上必有損傷,或有來護者,亦必背上有傷著處,其瘡必重."自殺者如用小刀自割,"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後,過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後,其痕起手重收手輕."如他殺,"刀傷處,其痕而頭尖小,無起手收手輕重."這些鑑別至今仍有現場指導意義.

"洗冤集錄"對於毒理學也有許多貢獻,書中記載了各種毒物中毒症狀,指出服毒者"未死前須吐出惡物,或瀉下黑血,穀道腫突或大腸穿出":死後"屍口眼多開,面紫暗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暗,口眼耳鼻間有血出."書中附有許多切合實用的解毒方與急救法.

關於檢驗毒物的方法,介紹用銀釵採入死者喉口,如變成青黑色,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者為中毒,如色鮮白者示無毒.此法可初步檢驗有否琉化物.因銀釵遇硫化物可產生黑色的琉化銀,但決不能以銀釵變黑斷定必是中毒,因為屍體存放過久發生腐敗亦可產生琉化氫,因此,用這種方法來斷定中毒有一定的局限性.

"洗冤集錄"還記載用滴血法作為直系親屬親權的鑒定方法,即是將父母與子女的血液和在一起,視能否融合來鑒定有否親屬關係.或將子女的血液滴在骸骨上,如果是親生的,則血入骨,非則否..這種方法實際效果並不確實,子女的血型.早在魏晉南北朝時代,我國已經揉用滴骨驗親法來確定親權關係了.

雖受父母的影響,然並不都是相同的.但此法包含有血清檢驗法的萌芽, 這無疑是十分可貴的思想.

資料來源:網址-http://www.ncku.edu.tw/~webfes/songhist.htm

由於時代與環境的限制, "洗冤集錄"中也有一些錯誤的內容, 我們如果能取其精華, 棄其糟粕, 此書仍不失為一部有價值的傑作.

"洗冤集錄"後, 我國出現的法醫學著作,目前流傳下來的有佚名氏的"平冤錄"和元代海鹽縣令王與的"無冤錄""西元一三.八年"..清嘉慶十七年"西元一八一一年全椒吳才鼎字山尊, 將三錄匯刻為一,稱"宋元檢驗三錄".

"洗冤集錄"自十三世紀問世以來,成為歷代刑獄官案頭必備的參考書,前後沿用了六百多年.後世的著作基本上是以此書為藍本加以訂正. 注釋和增補,屬於這類性質的書籍不下數十種之多.清康熙三十三年"西元一六九四年"國家律例館曾組織人力修訂"洗冤集錄",考證古書達數十種,定本為"律例館校正洗冤錄",(欽頒)全國.道光年間,又集合多數專家著作,匯編成"重刊補注洗冤錄集證",上述增訂本與原著的體例、面目雖有不同,然內容更為充實,切合實用,成為清代刑獄官的檢驗指南.

後來,"洗冤集錄"流傳到海外,一七七九年,法人將此書節譯刊於巴黎的"中國歷史藝術科學雜誌".一八六三年,荷蘭人第吉烈氏"De Grijs"將此書譯成荷蘭文於巴達維亞出版. 一九0八年,法人又從荷蘭文轉譯成法文,德人又轉譯成德文.此外,"洗冤集錄"還被解譯成朝、日.英、俄等國文字,可見此書在世界法醫史上也贏得了相當的影響與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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